第152期■發送日期:202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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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應注意事項 1-2)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應依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 1-4)公司與國外公司進行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2、營業稅
2-1)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2-2)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設備,以供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2-3)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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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5-2)提醒上市(櫃)公司自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起,應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及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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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常見以捐贈善款或物資予機關或團體,熱心社會公益之餘也要留意捐贈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10%列報費用,列報時應檢附之原始憑證及認定方式分別說明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捐贈現金或物資予各級政府機關,則可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至應檢附之憑證及認定方式與上述之規定相同。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8 1-2)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應依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但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之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職福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自提儲金),係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但自每月營業收入與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屬於免稅適用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 █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舉例說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甲職福會107年度提撥福利金300萬元,包含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60萬元、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135萬元,另有利息收入5萬元,其中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60萬元,係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當年度之收入,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為140萬元(135萬元+5萬元),又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90萬元 支出比率為64%(90萬元/140萬元),則甲職福會107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 該局呼籲,職福會若有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職福會收入及支出比例,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320 1-3)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賽事門票是否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購買國內體育賽事門票捐贈予弱勢團體,是否可列報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支持國內體育賽事,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捐贈予弱勢團體,依捐贈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直接捐贈予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弱勢團體,係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二、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轉贈予弱勢團體,且購買運動賽事種類性質報經教育部同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惟依前揭條例規定,營利事業需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檢附該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妍伶科長;聯絡電話:07-7257500 1-4)公司與國外公司進行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共同研究發展乃為現行產業創新之潮流趨勢,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 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二、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四、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前揭辦法第2條至第4條之規定資格條件;如有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併案申請專案認定。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可抵減稅額350萬元(3,500萬元×擇定抵減率10%,抵減3年) ,甲公司申請3項投資計畫經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具有「高度創新」,均符合前揭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惟經該局審查研究發展計畫內容,發現其中1項研究發展作業係與印度軟體公司合作開發,由印度軟體公司提出架構,甲公司負責研究發展設計並以印度軟體公司品牌銷售,因該項研究發展投資計畫未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認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項研發計畫之支出1,100萬元,經該局否准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應留意稅法及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始得享有租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羅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5 2、營業稅
2-1)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該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免予更正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另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劉麗卿;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19 2-2)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設備,以供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留意是否具備可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並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且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便利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該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消費者如果以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條碼(即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惟目前有部分店家因未依規定備妥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掃描機具、設備或結帳人員不諳操作方式等原因,以致消費者無法順利索取雲端發票,而喪失雲端發票專屬獎之對獎資格。 該局指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不列印出來電子發票證明聯,財政部推出專屬雲端發票使用者的獎項,民眾索取雲端發票除了可以對原本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頭獎至六獎等一般獎項外,還額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2,000元獎及500元獎的對獎機會,大大提高了中獎機會。 該局呼籲,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設備,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維護民眾索取雲端發票進而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對獎權益。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除有助降低其營業成本,也可讓索取雲端發票的民眾享有雙重中獎機會,同時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創造店家、民眾及政府多贏的局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機2530 2-3)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沒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沒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所沒入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邱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84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訂定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110年2月24日訂定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額課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與108年度主要差異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09年度經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近年個人交易高價住宅之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該比例由108年度15%調整為17%: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者,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09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09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聯絡電話:02-23228423 3-2)承租共有物,扣繳義務人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利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不動產屬共有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 該局說明,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棟,於108年度由甲君立契出租給A公司一年租金120,000元。A公司開立108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將租金給付總額120,000元全數開立予甲君,甲君亦據此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因未申報,案經該局依據甲、乙各持分比例1/2予以歸課租賃收入各60,000元。並請A公司更正甲、乙2人之扣繳憑單金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應正確按各共有人持有部分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符合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楠梓稽徵所謝昆忠主任;聯絡電話:07-3522394 3-3)個人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併入受領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並有約定利息者,貸與人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全數併入受領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又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得實現日期為準,是個人貸出款項後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屬實際受領日期所屬年度之所得。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95年間將2,000萬元借予乙君,雙方約定按月息1%收取利息;又乙君於106年間因資金需求,再向甲君借款500萬元,嗣甲、乙雙方於107年間協議以4,000萬元一次清償本息。經該局查核發現,雙方原約定借貸及利率,惟乙君均未給付利息,直至107年一次給付利息1,500萬元(4,000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惟甲君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間因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因非屬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所得,民眾往往於收取利息後,漏未申報該所得,如民眾發現有上開情形漏未申報,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760 4、遺產及贈與稅4-1)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者,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 █ 該局舉例說明: 甲於108年12月2日以其名下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明定到期時以本人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後於109年9月2日變更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變更受益人即是將甲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是委託人甲應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贈與價額。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郭淑楨;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17 5、其他稅制
5-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為配合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等規定之修正,並依據我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規劃,研議強化股務作業之品質與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等措施,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日發布實施。本次修正12條、新增1條、刪除2條,合計15條,主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之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二、明定由本會指定之機構(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之評鑑制度,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三、為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之資訊透明度,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 四、明定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本會處分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之。 五、公司辦理核發股票予外(陸)籍員工之相關作業,已於外(陸)資管理之相關法令函釋規定,本準則僅就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股東名簿登記方式作原則性規範。 六、為簡化作業程序,並配合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等法令之修正,修正相關規定。 另本次增訂股務評鑑制度之核心理念在於確保股務中立性及提升辦理股務事務之品質,並重建外界對股務機構的信任,尚非使自辦股務制度走向落日,且本次修法已明訂除非有辦理股務事務發生重大違失或經本會命令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會才會命其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或不得新簽訂代辦股務事務,又集保公司於評鑑時就不符法令規定事項,亦會給予說明補正機會,並將改善狀況納入評鑑,相關事宜並於該公司規章明定,及與股務單位溝通充分說明。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聯絡電話:02-27747310 5-2)提醒上市(櫃)公司自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起,應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及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為促進董事、監察人薪酬資訊之透明,督促公司合理化訂定董監酬金及兼顧股東權益,109年5月19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5項,增訂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同條第2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配合前揭證券交易法修正,前於109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附表格式8之7「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提醒上市、上櫃公司公告申報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除原已揭露之董事酬金資訊外,應於上開附表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暨公司薪資報酬(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政策。 另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年報記載事項準則)已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年報充分揭露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酬政策及酬金,酬金部分原則採級距式揭露,亦可自願個別揭露,惟公司於一定條件下,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復為進一步強化虧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之揭露,及與公司經營績效連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1月22日修正年報記載事項準則,擴大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之條件,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櫃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等。 綜上,投資人可透過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年報內容,瞭解各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聯絡電話:02-27747343 5-3)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甲君洽詢其最近的薪資所得因98年度綜合所得稅欠稅遭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欠繳的稅捐不是5年後就不用繳了嗎?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但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者,前述5年執行期間屆滿後仍可再繼續執行5年。此外,依同法第39條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執行案件,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尚須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並合法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0年4月25日,甲君逾期未繳納稅款,亦未提起復查,經稽徵機關於100年6月1日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於100年8月1日寄發傳繳通知書並通知甲君報告財產狀況,該君表示已無財產或所得可繳納欠稅。嗣稽徵機關查得甲君在A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所得,遂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於109年11月向A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君的薪資所得以清償欠稅。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本案徵收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為105年4月25日,因已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且該分署於110年4月25日前已經開始執行,故稅捐之追徵期間可延長至115年4月24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請務必儘速繳納,切勿認為欠稅拖幾年即可不用繳納。稽徵機關於稅捐追徵時效內只要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或所得,均將依法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千萬不可以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鄭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5-4)地主合建分屋取得房屋記得要報繳契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並由建商及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地主應就取得房屋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因地主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所以地主分配取得之房屋,是地主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實際上屬於交換行為。如果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 該局特別提醒,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如有匿報、短報情形,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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